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請人 黃姵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俊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