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家福被告莊敏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無疑,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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