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580號債權人 高陳盛福 債權人 鄭和 債權人 尤健二 債權人 賴明德 債權人 羅春義 債權人 李榮憲 債權人 楊明吉 債權人 楊寶龍 債權人 楊阿寶 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一、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高陳盛福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伍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鄭和給付貳萬柒仟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尤健二給付貳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賴明德給付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羅春義給付貳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榮憲給付貳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楊明吉給付伍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楊寶龍給付伍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宇田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楊阿寶給付貳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