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蘇義洲 即良翊法律事務所
黃郁婷 即稜玉法律事務所被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8,600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