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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