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