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對人 唐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案由欄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朱地 為死亡宣告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唐春發為死亡宣告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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