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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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離婚事件,經本院95年度婚字第54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易字第38號駁回其上訴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今巾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聲請人支出。│├──────┼───────┼─────────────┤│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相對人已繳4500元,尚應補繳││││11,850元。│├──────┼───────┼─────────────┤│合計│30,250元││├──────┴───────┴─────────────┤│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第一審裁判費係由聲請人繳納完畢,第││二審裁判費則應由相對人於上訴時繳納,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900元(30,250元-16,350元=13,9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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