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 游正益 上一原告之 古乾樹 律師訴訟代理人原告 游秋遠
游秋山
游秋田 游麗華游憲章
弄22號4樓 游淑鈴 游淑雯
樓游憲文被告 游正平
周油江 游志勇
樓上三人共同 廖信憲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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