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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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債權人 黃雅惠 債務人 王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本件債權人聲請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經核雙方未約定遲延利率,依民法第233條之規定,應以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年利率百分之五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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