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孫○毅(年籍資料及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孫○杰(年籍資料及住址詳卷)被告 鍾瑞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29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