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5號原告 查貴珍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
李佾瑞 被告 吳清貴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被告 吳雯婷
鼎程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莉 (MAJURITHEIPMANEECHARON,馬來西亞籍)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14日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217頁)。
二、查本件被告吳雯婷刑事案件原併由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惟嗣後該案認為原告告訴之犯罪事實不應併於該案審理,而將該部分犯罪事實退併辦,經另改由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審理。則新北地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案件終結與否並不影響本件之認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