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原破產管理人 鄭鴻威 律師相對人即破產人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代表人 李政宗 監察人 李守義
蔡孟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換破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人之破產管理人應由鄭鴻威律師撤換為 顏嘉威 律師(住○○市○區○○○路000號),並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後續交接手續。
理由
一、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破產管理人鄭鴻威律師因涉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是否能公平允當處理後續破產程序已有疑義,此對債權人及破產人均有不利之影響,自有撤換破產管理人之必要,本院為破產執行需要,爰依職權撤換本件破產管理人。
三、復查,顏嘉威律師為本院函請嘉義律師公會薦舉,經本院詢問其並有意願,依其資歷、學識俱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選任其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進行後續破產程序,並請原破產管理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與其交接相關程序事宜。
四、依破產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