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玲柑被告許少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偵字第177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TRANSFORMERS」圖樣之變形金剛模型玩具柒拾貳組、「BATMAN」圖樣之變形玩具拾捌組及兒童玩具車組肆拾伍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偵字第177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標示「TRANSFORMERS」圖樣之變形金剛模型玩具72組,及標示「BATMAN」圖樣之變形玩具18組、兒童玩具車組45組,係屬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乙○○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偵字第1777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9月27日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之標示「TRANSFORMERS」圖樣之變形金剛模型玩具72組,及標示「BATMAN」圖樣之變形玩具18組、兒童玩具車組45組,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3、30至31頁),均為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