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資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資堯(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金梅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