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佳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進行,並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自民國(以下同)105年1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3人,有本院105年3月3日製作,經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債務人業已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一)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一筆不動產變價分配款可供處分,此筆分配款係台北地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6068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名下土地(台北市○○區○○段○○段○○○○○○○○○○○○號)變價後應分配與債務人之價款(詳參本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92號裁定),該筆款項並已經由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寅股於105年2月24日解繳到院。
(二)次查,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保單,截至105年1月20日止保單價值準備金共為新臺幣(下同)19,157元,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3日民事 陳報 狀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此筆款項債務人已於105年4月25日繳納到院;此外,編號2之存款,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此筆款項債務人已於105年4月25日繳納到院,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編號2及3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三)末查,編號4及5所示機車債務人衡諸已逾經濟部公布之使用年限,已無殘餘價值不予以變價,同意返還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5年3月29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處分方法│├───┼────────┼────────┼───────┤│1│不動產變價之分配│新台幣333,852元│該筆款項並已經│││款││由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寅股於│││││105年2月24日解│││││繳到院。│├───┼────────┼────────┼───────┤│2│存款:郵局存款(│新台幣93元│債務人提出等值│││00000000000000)││現金解繳到院。│││;國泰世華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3│國泰人壽保險契約│新台幣19,157元│債務人提出等值│││預估解約金(保單││現金解繳到院。│││號碼:0000000000│││││,險別:富貴喜福│││││終身)│││├───┼────────┼────────┼───────┤│4│機器腳踏車(車號│1輛│無分配之實益,│││:MDY-272、出廠││返還債務人。│││年月:1999年、廠│││││牌:山葉)│││├───┼────────┼────────┼───────┤│5│機器腳踏車(車號│1輛│無分配之實益,│││:GJV-935、出廠││返還債務人。│││年月:1997年、廠│││││牌:山葉)│││└───┴────────┴────────┴───────┘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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