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9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洪明斌
被 告 牛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25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
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之逾期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附表:
┌──┬─────┬────┬─────┬────┐
│編號│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違約金計│
││││起算日│算方式│
├──┼─────┼────┼─────┼────┤
│1│98.4.1~│3375元│98.7.1│按月加計│
││98.6.30│││千分之5│
├──┼─────┼────┼─────┤,最高以│
│2│98.7.1~│6750元│99.1.1│欠額之百│
││98.12.31│││分之30為│
├──┼─────┼────┼─────┤限核計。│
│3│99.1.1~│6750元│99.7.1││
││99.6.30││││
├──┼─────┼────┼─────┤│
│4│99.7.1~│6750元│100.1.1││
││99.12.31││││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