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6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受告知人 蔡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司執助字第一四七八
號執行命令之翌日起,於訴外人蔡宗和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
額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蔡宗和每月應支領各
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之三分之一,按移轉比例百分之五十八點七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