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351號債權人霖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沂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森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債權人霖東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2月6日經授商字第10001294290號函准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敘明請求自100年9月21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查依聲請狀記載,約定清償期為100年12月31日)。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