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正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正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正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8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3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5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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