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被告 蔡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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