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86號
原告 黃勝吉
原告兼
被告 吳俊守
訴訟代理人 楊志賢
張丞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