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86號

原告 黃勝吉

原告兼

訴訟代理人 允翌 工程行即 李文發

被告 吳俊守

訴訟代理人 楊志賢

張丞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