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醫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醫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百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紋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1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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