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0號債權人 陳宇農 債權人 陳伯翰 債權人 張采寗 債權人 范榮益 債權人 張友昇 債務人 黃月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權分別為五個債權人之薪資債權,債權人陳宇農、陳伯翰、張采寗、范榮益、張友昇均應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現僅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向債務人黃月嬌個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薪資債權應向雇主請求給付)。
三、請求事項內載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90,349元,是否係各債權人分別均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90,349元?如否,各債權人均應分別補正本人所請求給付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