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三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分別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六月、六月、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九○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