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13號原告 周晉逸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吳東衡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