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3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與繼父已改變後續相對人可結束安置之規劃,但目前礙於經濟狀況及後續戶籍福利身分、就學安排規劃等仍有待追蹤、確認安排,評估相對人母親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提供適切照顧安排,又無親友可提供照顧,且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關於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法定代理人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