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3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與繼父已改變後續相對人可結束安置之規劃,但目前礙於經濟狀況及後續戶籍福利身分、就學安排規劃等仍有待追蹤、確認安排,評估相對人母親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提供適切照顧安排,又無親友可提供照顧,且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關於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法定代理人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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