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紂 被告 偉銓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伍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1,898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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