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944號聲明人 鄭皓文
鄭尹瑄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鄭皓文、鄭尹瑄為被繼承人 鄭泓益 之侄,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是聲明人鄭皓文、鄭尹瑄為被繼承人鄭泓益之旁系血親,不具首揭法定繼承人地位,自不得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聲明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