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70、278號原告 邱蘭婷
金寧被告 程健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2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2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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