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元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元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元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元得前(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00號駁回上訴確定;(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2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一)
(二)之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三)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29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8年2月2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2月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0月2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1001793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酌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