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號│片名│數量│├──┼─────────────┼───┤│1│愛你到永遠│1片│├──┼─────────────┼───┤│2│邪降:惡魔的藝術│1片│├──┼─────────────┼───┤│3│鬼謎藏│1片│├──┼─────────────┼───┤│4│哆啦A夢大雄的恐龍│1片│├──┼─────────────┼───┤│5│連鎖信│1片│├──┼─────────────┼───┤│6│DVD(空白)│50片│├──┼─────────────┼───┤│7│電腦影像顯示器(螢幕)│2台│├──┼─────────────┼───┤│8│電腦主機│2台│├──┼─────────────┼───┤│9│外接式行動硬碟│1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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