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南投縣仁愛鄉新生村5鄰山林巷158號,
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按,又聲請人請求返還之不動產即租
賃房屋門牌號碼則為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7,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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