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交上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訴字第9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晃選任辯護人蔡豐徽律師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參與審理之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陳銘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張盛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審理之陪席法官為法官張盛喜,原判決正本陪席法官欄誤載為法官陳銘珠,與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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