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9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耀鴻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萬8,736元【本金33萬2,446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6,2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33萬8,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33萬2,446元

113年7月27日

113年11月19日

4.25

4,490元

2

違約金

33萬2,446元

113年8月28日

113年11月19日

600元

1,800元

小計

6,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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