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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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簡詩文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龍華汽車材料行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未記載14,400元KK0000000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