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國盛上開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國盛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31日宣判,茲因告訴人所受傷勢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