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凌欽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8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73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5661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140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7720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9002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6569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強制換頁==========

附件:

(一)債務人凌欽禹於民國106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16,137元正未給付,其中13,739元為本金;2,3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凌欽禹於民國110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387,802元正未給付,其中345,661元為本金;42,14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凌欽禹於民國110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59,671元正未給付,其中51,409元為本金;8,26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凌欽禹於民國110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101,690元正未給付,其中87,720元為本金;13,9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凌欽禹於民國110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217,320元正未給付,其中190,029元為本金;27,29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凌欽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75,264元正未給付,其中65,695元為消費款;9,56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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