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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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李世鈞 相對人 李美珠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世鈞、李美珠現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其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聲請宣告相對人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吳翊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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