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聲字第 39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9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2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6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叁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8293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33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送鑑定結果,實稱毛重0.5440公克,淨重0.33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
0.3338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5
971 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存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