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原告 林生岳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①林 張玉青
林沂臻林佑芯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④ 陳柔瑾 被告⑤ 林忠正
林忠穩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⑦ 林忠慶 被告⑧ 林志圭
王怡文王怡璇林明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複代理人 吳欣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與編號11「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附表二編號9與編號11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區衿綾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與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 林承達 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林張玉青6分之16分之12林沂臻72分之172分之13林佑芯72分之172分之14陳柔瑾72分之172分之15林忠正24分之124分之16林忠穩24分之124分之17林忠慶24分之124分之18林志圭6分之16分之19王怡文12分之112分之110王怡璇12分之112分之111林明燕6分之16分之112林生岳6分之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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