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文年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紀文年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紀文年業於民國107年4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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