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501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鑫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 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