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松柏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俞達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玲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寶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正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皮述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舒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維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錞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錦燕 相對人即債務人 符承文
一、債務人石玲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寶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蔣正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皮述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湯舒婷、林維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葉錞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黃錦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符承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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