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呈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振村 原告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潤 原告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寳 如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嘉琳 被告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騰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勲明
一、上列原告三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係原告三人對被告各別請求給付工程款,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即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裁判費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而分別定之。
㈠原告呈達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50,000元,應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825元。
㈡原告誠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0,000元,
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450元。
㈢原告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27
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
二、原告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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