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67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陳易樟 債務人 陳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循環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