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千元,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免予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