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25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亞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亞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周亞立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經理」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6月18日起,先由「張經理」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俟於100年6月29日,不知情之被害人 林荻傑 去電求職,「張經理」向其佯稱須先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翌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新屋交流道附近麥當勞前,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大崙郵局(下稱中壢大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被告,再由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置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家樂福賣場內之置物櫃,交由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迨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即自100年6月30日起,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蘇菊珍林芳羽 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亞立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荻傑證述相符,復經被害人蘇菊珍、林芳羽及被害人 王鳳嬌 之指述瀝瀝,並有中壢大崙郵局帳戶之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意書、現場照片、報紙廣告等在卷可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與「張經理」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應論以幫助犯,惟其既已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則其主觀無論是否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均為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應予更正,復此與本院所認被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具社會事實同一性,本院自得依法變更所應適用之法條。復被告於密接時、地,先後為共同詐欺取財之複次行為,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再被告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如附件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3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3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㈡爰審酌被告與「張經理」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被害人收取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進而持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3人,詐取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51,058元元,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均已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猶能坦承犯行,且有意與被害人和解,惟因被害人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而和解未能成立,態度良好而具有悔意;再參酌被告參與本件犯罪行為所擔任之角色暨其對犯罪行為支配之程度;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被告另因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7
2號判決在案,惟該案係被告於不同時、地,向不同之被害人,收取不同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核與本案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蘇菊珍│付款方式設定錯│100年6月30日│29,980元│中壢大崙郵局帳號││││誤,需至提款機│下午8時38分││0000000000000號││││前操作取消├───────┼─────────┤帳戶│││││100年6月30日│12,087元││││││下午8時55分│││├──┼───┼───────┼───────┼─────────┤││2│王鳳嬌│付款方式設定錯│100年6月30日│45,678元│││││誤,需至提款機│下午6時6分許││││││前操作取消├───────┼─────────┤│││││100年6月30日│33,333元││││││下午6時6分許│││├──┼───┼───────┼───────┼─────────┤││3│林芳羽│付款方式設定錯│100年6月30日│29,980元│││││誤,需至提款機│下午10時56分││││││前操作取消││││├──┼───┼───────┼───────┼─────────┤││合計││││151,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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