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5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且未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理,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患有重度精神障礙,經常失蹤復尋得,家屬為恐妨害其人身自由,亦無法將被告拘禁。又所竊物品並非價高之物,涉嫌亦非5年以上之重罪也無共犯串供逃亡之虞,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前因多次傳訊均未到庭,嗣經通緝到案,經當庭命聯絡家人具保無著,本院認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經常離家走失一節,亦經聲請意旨指摘明確,故為保全被告於審理程序始終到場,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上開聲請事由,尚難准許。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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