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林昀安林佳宜胡佳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8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
定自民國108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1日止累計181,084元正未給付,其中176,410元為本金;4,67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76,410元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1.72%無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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