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陳文瑞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即受刑人兼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被告並於民國101年7月9日具保繳納現金後獲釋,該案嗣於102年2月1日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92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稽,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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